體罰兩面觀
德光中學/吳晉綿 刊登於南市青年288期(2011年一月) P30、31
對於體罰,我認為是教育方面不可或缺的管束方式,但僅限於適可而止的膚體之罰。尤其針對小孩子,所謂「無規矩,難以成方圓」,若在幼童時期沒有加以嚴厲的管教,待他長大後,他將難以知道是非對錯的嚴重性。在我看來,體罰對於兒童是可以適當施行,不打不成器,當孩童犯了錯,使他感到一點疼痛的苦滋味,將有助於記取教訓而不重蹈覆轍。
體罰的優點,在於它能很明確、很直接地讓對方知道犯錯的嚴重性。舉兒童為例,若他頑皮常不聽父母勸誡,父母一而再、再而三地反覆叮嚀,若還是沒有效果,父母即以一支小棍往孩童屁股稍稍用力一抽,孩童立即依言順從,體罰的效果,立即見效。原因,只在於一個「痛」字,父母的口頭申訓對孩童不痛不癢,聽話者馬上依言順服,頑皮者亦可將告誡言語當作耳邊風而拋諸腦後,繼續我行我素。如此豈能達到管束效果?然而,當體罰稍一施於頑逆者,他們立即感到疼痛,自然得知自己行為的錯誤,進而了解不可再犯。雖然常言道:「打在兒女身,痛在父母心。」看到自己的孩童難過,哪有為人父母者覺得歡喜?但是,為了他們行為上的匡正,及未來舉止的合宜適當,讓孩童吃點膚體之苦應是可行的。
在學校方面,我認為對於讀書較不適宜以體罰來強求成績進步,林語堂曾在一文〈讀書的藝術〉中提到:「凡是出於勉強態度去讀書的人,都是些不懂讀書藝術的人。不懂讀書藝術的人,怎麼能把書讀得純全熟透?體罰成績較差的學生,正是這種揠苗助長的道理。我認為讀書貴在啟發,或者說培養學生對學問的興趣,若只是一味地施以強迫,成績提升了,讀書的求知本質也失去了,長久下來反而不見其成效。
總而言之,我認為正確的體罰是為要匡正幼童尚不懂明辨是非的約束方式,而非逼出好成績的方法。畢竟成績差不是一種錯誤,態度及行為的偏差才是應行適當體罰的理由。對錯誤的行為加以體罰是正確的;對不可強求的標準加以逼迫是不適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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